为切实提升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保障农业生产用地需求,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的使用与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设施农用地的定义与范围
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加工、储存等环节的农业附属设施所占用的土地。包括温室大棚、养殖圈舍、仓储用房、晾晒场、农机库房等,以及与之配套的简易道路、灌溉系统和电力设施等。
二、严格遵循用地审批程序
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制定设施农用地规划,合理安排用地布局。申请使用设施农用地的单位或个人,须向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具项目实施方案、土地权属证明及相关技术资料。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严禁擅自改变用途或违规占用耕地。
三、强化监管与动态管理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对设施农用地使用的日常巡查和监督管理,建立台账管理制度,确保用地合法合规。对已批准的设施农用地,应定期进行检查评估,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
四、鼓励创新与绿色发展
支持采用先进技术和环保材料建设农业设施,推动绿色农业发展。鼓励利用荒山、荒坡、废弃地等非耕地资源,减少对优质耕地的占用,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
五、落实责任与加强协作
各地要高度重视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强化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同时,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群众依法用地意识,营造良好的管理氛围。
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精神,确保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有序开展,为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