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城县中小学教师待岗管理细则】为进一步规范柳城县中小学教师的管理,提升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师队伍的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柳城县中小学教师待岗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柳城县辖区内所有公立中小学在编在岗的专任教师。非在编人员、合同制教师、临时聘用人员等不适用本细则。
二、待岗定义与情形
教师待岗是指因个人原因、工作表现或岗位调整等原因,暂时离开原教学岗位,由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安排其进行培训、学习或调整岗位的一种管理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师,可被纳入待岗管理:
1. 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2. 因病或事假累计超过规定天数,影响正常教学任务;
3.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学校合理的工作安排;
4. 存在严重违反师德师风行为;
5. 其他经教育主管部门认定需待岗处理的情形。
三、待岗程序
1. 教师待岗应由学校提出申请,填写《教师待岗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2. 学校将待岗申请提交至县教育局审核。
3. 经审核同意后,由学校对教师进行待岗安排,并通知本人。
4. 待岗期间,教师不得从事原岗位工作,但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培训、学习或其他工作任务。
四、待岗期限与待遇
1. 待岗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1年,特殊情况可延长至2年。
2. 待岗期间,教师的基本工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绩效工资暂停发放。
3. 待岗期间,教师不得参与评优评先、职称晋升等事项。
4. 待岗期满后,若仍不符合上岗条件,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调岗、解聘或辞退处理。
五、待岗后的处理
1. 待岗期满后,教师需重新参加岗位竞聘或接受学校安排的新岗位。
2. 对于表现良好、积极整改、符合上岗条件的教师,可恢复原岗位或安排其他合适岗位。
3. 对于待岗期间仍存在严重问题的教师,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进一步处理。
六、监督与责任
1. 各学校要严格执行本《细则》,确保待岗管理公开、公平、公正。
2. 县教育局将定期对各校教师待岗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3. 对于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行为,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七、附则
1.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细则》由柳城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通过本《柳城县中小学教师待岗管理细则》的实施,将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管理,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推动全县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