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有限公司
住所地:XXX省XXX市XXX区XXX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总经理
联系方式:XXX-XXXXXXXX
被告:XXX有限公司
住所地:XXX省XXX市XXX区XXX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总经理
联系方式:XXX-XXXXXXXX
案由:商标侵权纠纷
原告XXX有限公司系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经营的企业,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XXX行业的发展,拥有良好的市场口碑和品牌影响力。原告依法注册了“XXX”商标(注册号:XXXXXX),该商标已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正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服务类别为第X类,涵盖XXX产品及相关服务。
原告在长期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持续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对“XXX”商标进行宣传推广,使其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已成为消费者广泛认知的品牌标识。
然而,被告在未经原告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生产、销售与原告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害。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等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为此,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
1. 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2. 被告立即销毁所有侵权商品及包装材料;
3. 被告赔偿原告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XXX万元;
4.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附:
1. 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
2. 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
3. 被告侵权证据材料;
4.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