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方针,进一步激发广大教师的工作热情,提升教学质量与育人水平,营造积极向上的教学氛围,特制定本校级优秀教师评选实施细则。
一、评选目的
通过科学、公正、公开的评选机制,树立先进典型,弘扬高尚师德,增强教师的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推动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持续发展。
二、评选对象
本校在编在岗的全体专任教师,包括长期从事一线教学工作的骨干教师及新进青年教师。
三、评选条件
1. 思想政治素质高:热爱教育事业,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能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 教学能力突出:教学态度认真,教学方法灵活多样,注重学生综合素质培养,所授课程学生评价良好,教学效果显著。
3. 科研与教研成果明显:积极参与教科研活动,发表论文或参与课题研究,能够将研究成果应用于实际教学中,提升教学水平。
4. 师德师风优良:关心学生成长,尊重学生人格,公平对待每一位学生,无违反师德行为记录。
5. 工作表现优异:在教学、管理、服务等方面有突出贡献,能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四、评选程序
1. 个人申报:符合条件的教师可自愿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个人工作总结、教学成果、获奖情况等。
2. 部门推荐:各教学单位根据评选条件进行初审,择优推荐候选人。
3. 评审委员会评审:由校领导、教学督导、教师代表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评定。
4. 公示与表彰:评选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及相关奖励。
五、评选要求
1.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评选过程透明、规范。
2. 严格审核材料真实性,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3. 鼓励教师积极参与,形成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通过本评选办法的实施,旨在激励更多教师投身于教育事业,不断提升自身专业素养和教学能力,为学校的发展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