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三,男,汉族,1985年5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1010119850510XXXX,住址:北京市朝阳区XX街道XX号,联系电话:13800138000。
被告:李四,男,汉族,1988年8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1010219880820XXXX,住址:北京市海淀区XX小区XX号楼XX室,联系电话:13900139000。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共计人民币20,000元整(¥20,000.00);
二、判令被告支付自2023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22年6月,被告因个人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口头承诺于2022年12月31日前归还。原告于2022年6月15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上述款项转入被告账户,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款协议。
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通过电话及微信等方式催促被告还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至今仍未归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三
2025年4月5日
附:
1. 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 转账记录截图一份;
3. 原告与被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若干;
4. 其他相关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