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运作,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依法拥有本小区房屋所有权的人。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全体业主履行管理职责,维护小区公共利益。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接受业主大会和全体业主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一人组成,具体人数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
(三)遵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
(四)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任期届满前两个月,应组织换届选举。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会议;
(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
(三)代表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或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
(五)协调解决业主之间的纠纷。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有权查阅、复制涉及物业管理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对物业公司的工作进行检查。
第四章 运作规则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作出决议时,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并接受业主的质询。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任何业主均有权向业主委员会提出投诉或建议。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业主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由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如需修改本章程,须经业主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以上即为本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请各位业主共同遵守,共同努力,营造和谐美好的居住环境!
(注:上述内容仅为示例性质,实际操作中应结合当地政策法规以及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