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电网设备缺陷管理工作,提高设备运行可靠性,保障电力供应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所属各级单位对电网设备缺陷的发现、报告、处理、验收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各级单位应建立健全设备缺陷管理体系,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到人,确保设备缺陷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第二章 缺陷分类与分级
第四条 根据设备缺陷对安全运行的影响程度,将缺陷分为一般缺陷、严重缺陷和危急缺陷三个等级。
第五条 一般缺陷是指对设备安全运行影响较小,可安排在计划检修中处理的缺陷。
第六条 严重缺陷是指对设备安全运行有一定影响,需尽快安排处理的缺陷。
第七条 危急缺陷是指对设备安全运行构成直接威胁,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的缺陷。
第三章 缺陷管理流程
第八条 缺陷发现:运维人员在日常巡视、检修维护过程中发现设备缺陷时,应及时记录并上报。
第九条 缺陷报告:发现缺陷后,运维人员应通过信息系统填写缺陷报告单,并提交至相关管理部门。
第十条 缺陷处理:缺陷处理部门接收到缺陷报告后,应按照缺陷等级组织力量进行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十一条 缺陷验收:缺陷处理完成后,运维人员应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确认缺陷已消除后方可关闭。
第四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二条 公司各级单位应定期开展设备缺陷管理工作的检查与评估,确保各项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三条 对于因管理不善导致缺陷未能及时发现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电网公司运检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旨在进一步完善国家电网公司的设备缺陷管理体系,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广大用户提供更加可靠的电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