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理工大学各类学生社团的管理,促进校园文化繁荣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学生社团,是指由本校学生自愿组成,以共同兴趣爱好为基础,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健身等各类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培养学生综合素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第二章 社团成立与注册
第四条 成立学生社团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宗旨和活动内容;
(二)有固定的指导教师;
(三)有相对稳定的会员群体;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
第五条 拟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向校团委提交申请材料,包括社团章程、发起人名单及简介、指导教师推荐信等。
第六条 校团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十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批准后,社团方可正式成立并进行注册登记。
第三章 社团管理
第七条 学生社团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由全体成员选举产生,任期一般为一年,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 社团应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听取并审议会长的工作报告。
第九条 社团活动需提前向校团委报备,活动内容必须健康向上,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
第十条 社团财务独立核算,接受校团委的监督,定期向会员公开账目。
第四章 社团解散
第十一条 社团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予以解散:
(一)连续六个月未开展任何活动;
(二)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
(三)会员人数不足二十人且无改进建议;
(四)其他应当解散的情形。
第十二条 解散程序:
(一)由会长提出解散申请;
(二)校团委审查同意;
(三)完成资产清算,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四)向全校公告解散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本条例,须经校团委研究决定,并广泛征求师生意见后方可实施。
以上即为《武汉理工大学社团条例》,旨在通过制度化管理,确保社团活动有序开展,进一步推动校园文化建设与发展。希望各社团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积极进取,不断创新,为广大学生提供更加丰富多彩的学习和娱乐体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