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东莞市红十字会团体会员单位的管理,增强团体会员单位的责任感与使命感,促进东莞市红十字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东莞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东莞市范围内登记注册,并自愿加入东莞市红十字会成为团体会员单位的各类组织和机构。
第三条 团体会员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遵循红十字运动的基本原则,积极参与和支持红十字会的各项活动。
第二章 入会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团体会员单位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正常运营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二)认同红十字运动的基本原则;
(三)愿意履行会员义务,支持和参与红十字会的工作。
第五条 意向成为团体会员单位的组织或机构,应向东莞市红十字会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东莞市红十字会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将批准其成为团体会员单位,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团体会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东莞市红十字会组织的各种会议、培训和活动;
(二)获得红十字会提供的信息和服务;
(三)对红十字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在紧急情况下优先获得红十字会的支持和帮助。
第八条 团体会员单位需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红十字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按时缴纳会费;
(三)积极参与和支持红十字会开展的人道主义活动;
(四)维护红十字会的良好声誉和社会形象。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东莞市红十字会负责团体会员单位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定期对团体会员单位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条 团体会员单位应每年向东莞市红十字会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或不履行义务的团体会员单位,东莞市红十字会有权采取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为《东莞市红十字会团体会员单位管理办法》全文,希望各团体会员单位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推动东莞市红十字事业的发展,为社会公益事业做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