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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资金维修管理办法

2025-06-13 21:4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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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资金维修管理办法,在线等,求大佬翻我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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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3 21:44:4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 资金交存

第六条 新建商品房在办理首次登记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存储机构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 已售公有住房的出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八条 业主分户账中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低于首期交存额30%时,应当及时续交。具体续交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并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九条 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遵循公开透明、民主决策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十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需要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可以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具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一)屋面防水工程;

(二)外墙面防渗漏处理;

(三)电梯系统更新改造;

(四)消防设施维修保养;

(五)其他经业主大会同意的维修项目。

第十一条 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经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并形成书面决议。涉及金额较大的项目,还应当进行招投标程序,并签订施工合同。

第十二条 维修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经业主委员会审核后方可申请拨付维修费用。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归集、存储、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完整。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侵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违反规定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对于未按规定交存或截留、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行为,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采取强制措施予以追缴。

第十七条 因维修资金管理不善导致业主利益受损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接受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以上就是关于《住宅资金维修管理办法》的内容概述。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相关政策法规,同时也提醒广大业主积极参与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中来,共同维护好我们的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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