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司法局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全局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廉洁自律意识,确保司法行政工作的公正透明,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增强全体干部职工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强化纪律约束,促进依法行政。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司法局全体工作人员,包括领导干部、普通公务员及聘用人员等。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 成立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担任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事务管理,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总结经验、部署任务。
第六条 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第三章 教育培训
第七条 定期组织党员干部参加反腐倡廉教育活动,通过专题讲座、案例分析等形式,增强大家的廉洁从政意识。
第八条 每季度开展一次集中学习活动,重点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九条 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岗前廉政教育培训,使其尽快熟悉岗位职责和相关规章制度。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鼓励群众参与监督。
第十一条 每半年开展一次专项检查,重点查看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并及时纠正偏差。
第十二条 对发现的问题要严肃处理,对于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十三条 将党风廉政建设成效作为年度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之一,表现突出者给予表彰奖励;反之,则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对于在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职渎职行为者,除经济处罚外,还将视情调离原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司法局所有。
第十六条 根据形势变化和发展需要,适时修订完善本制度条款内容。
通过以上措施,我们相信能够有效推动司法局党风廉政建设迈上新台阶,为实现公平正义提供坚强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