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维护学生及家长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以及高等教育机构等)。
第二条 收费原则
民办学校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不得以盈利为目的随意提高学费或附加费用。同时,应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状况,确保收费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三条 收费项目
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主要包括学费、住宿费以及其他服务性收费。其中:
- 学费: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质量保障等因素自主定价,并报备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 住宿费:按照实际提供的设施条件和服务标准核定;
- 其他服务性收费:如教材费、校服费等,需提前告知家长并征得同意后收取。
第四条 定价机制
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分类管理:
1. 对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其学费不得超过同级公办学校的最高收费标准;
2. 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则可依据市场规律灵活调整,但每年调价幅度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平均收入增长率的50%;
3. 每年调整一次收费标准时,必须在开学前至少30日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监督管理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管,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活动。对于存在乱收费现象或者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投诉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民办学校有违规收费情况均可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相关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及时调查核实,并给予回复。
第七条 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民办学校将面临警告、罚款甚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在此期间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修改完善时,将另行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甘肃省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概述。希望各民办学校能够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共同营造公平透明的良好教育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