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升城市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本条例旨在规范城市绿化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等环节,确保城市绿化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一、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活动。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绿化义务,共同维护城市绿化成果。
二、规划与建设
第二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城市绿地系统布局,合理安排各类绿地面积,确保城市绿化覆盖率达标。
第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相应的绿化设施,做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不得擅自减少或改变绿化用地用途。
三、养护与管理
第四条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城市绿化的日常养护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砍伐或者移植树木,确需进行上述操作的,须经相关部门批准。
第五条 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建立档案并设置标识牌。禁止任何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发生。
四、法律责任
第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第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城市绿化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之处,以本条例为准。
以上就是《城市绿化条例》的主要内容概览,希望社会各界能够积极响应号召,为建设美丽家园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