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而设立的专项资金。所有用人单位均应依法缴纳保障金。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及相关部门负责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并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四条 保障金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并足额缴纳保障金。
第五条 保障金的计算依据为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与工资总额。具体计算公式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制定。
第六条 对于未能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未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将依法追缴欠款,并按日加收滞纳金。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七条 保障金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创业扶持等方面。具体用途需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各级残联应建立健全保障金使用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高效地用于改善残疾人的生活质量和促进其就业。
第九条 审计部门应对保障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省财政厅所有。
通过以上办法的实施,我们希望能够更好地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让他们能够平等地参与到社会经济活动中来,共享发展成果。同时,也希望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形成关爱残疾人的良好氛围,共同推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