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该办法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应当预留部分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具体来说,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应将预算总额的至少30%用于向中小企业采购,并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中小企业作为供应商。
此外,《办法》还鼓励大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但要求联合体中至少有一家中小企业成员;同时明确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的中小企业供应商。
为了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办法》还建立了相应的监督管理机制,包括信息公开制度、投诉处理程序等,以便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规定的行为。
总之,《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不仅体现了国家对中小企业发展的高度重视和支持态度,也为中小企业创造了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有助于激发市场的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