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关单位对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工作,确保工作的有效开展与秩序的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本机关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机关单位内所有临时聘用人员的招聘、使用、管理和考核等工作。
第三条 临时聘用人员是指为满足机关工作需要,在编人员不足或特定工作任务需求时,由机关单位临时聘用的工作人员。这些人员不属于正式编制,其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应严格遵循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机关单位在聘用临时人员过程中,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保障临时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机关单位的整体利益。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临时聘用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文职类、技术类及其他辅助性岗位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 招聘与录用
第六条 临时聘用人员的招聘工作由机关人事部门统一负责组织,具体流程包括发布招聘信息、资格审查、面试考察、体检等环节。
第七条 招聘信息发布需通过官方网站或其他官方渠道进行,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并明确告知应聘条件、程序及相关待遇。
第八条 应聘者必须符合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技能和其他基本要求,且无违法违纪记录。
第九条 录用决定应基于综合评估结果作出,注重考察应聘者的综合素质和实际能力。
第十条 新录用的临时聘用人员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试用期等相关事项。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机关单位应对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根据不同岗位特点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内的临时聘用人员负有直接管理责任,需定期检查工作进度并给予指导帮助。
第十三条 临时聘用人员日常行为举止应遵守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损害机关声誉或影响正常办公秩序。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纪律规定的临时聘用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解除合同处理。
第四章 薪酬福利
第十五条 临时聘用人员的薪酬标准由机关财务部门会同人事部门共同确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薪酬发放周期原则上每月一次,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 除基本工资外,还可提供交通补贴、通讯补助等其他形式的福利待遇。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临时聘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五章 培训与发展
第十九条 机关单位应重视对临时聘用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定期举办各类学习交流活动。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优秀临时聘用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和深造机会,为其长远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第二十一条 对表现突出的临时聘用人员可以优先推荐转正或者晋升更高层次职位。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整个聘用过程是否合法合规,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举报。
第二十三条 每年年底将对全体临时聘用人员进行全面考核评价,作为续聘与否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四条 若发现有徇私舞弊现象发生,则立即启动调查程序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临时聘用人员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本规定条款时,须经机关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并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机关人事部门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