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庭:
本人(被告)就原告提起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首先,关于原告提出的商标侵权指控,我方认为事实并不成立。我方在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存在明显差异,并未构成混淆性相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商标侵权需满足“相同或近似商标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条件,而我方的使用行为并未达到这一标准。
其次,我方对相关标识的使用属于正当合理范围内的商业活动。我方在使用该标识时,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且并未刻意模仿或借用原告商标的知名度。此外,我方的业务领域与原告的商标核定使用类别并不重合,不存在市场竞争关系,因此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
再者,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标权益受到了实际损害。根据法律规定,权利人主张赔偿损失时,应提供明确的经济损失计算依据及相关的财务凭证。然而,原告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诉讼请求,故其主张缺乏事实基础。
最后,我方希望法庭能够客观公正地审理此案,查明事实真相。同时,我也愿意配合调查,以澄清误会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最终判决认定我方确实存在不当之处,我方将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恳请法庭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此致
敬礼!
答辩人: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
以上为答辩状的内容概要,请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一步完善细节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