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的秩序,加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管理,提升行业整体诚信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市场主体,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评价过程透明、结果客观。
第四条 北京市水务局负责全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具体实施由市水务局下属的信用评价机构承担。
第二章 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第五条 信用评价采用百分制评分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企业资质与能力;
(二)合同履约情况;
(三)工程质量与安全;
(四)社会信誉与投诉处理;
(五)其他需要考核的因素。
第六条 各项指标的具体权重分配应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和发展需求,并定期进行调整优化。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七条 市场主体需按照规定提交年度信用信息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作为信用评价的基础依据。
第八条 信用评价机构对收到的信息进行审核汇总后,按照既定规则计算得分,并形成初步评价结果。
第九条 初步评价结果将在官方网站上公示五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错误信息,均可提出申诉。
第十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正式发布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并将其纳入信用档案长期保存。
第四章 结果应用
第十一条 对于信用等级较高的市场主体,在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而对于信用等级较低者,则可能面临限制参与投标等措施。
第十二条 鼓励金融机构参考信用评价结果为水利建设项目提供融资支持,促进资金高效利用。
第十三条 定期向社会公布信用评价结果,增强公众知情权,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水务局将不定期组织专项检查,核实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确保评价工作的严肃性。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获取高信用评分的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资格并予以曝光。
第十六条 参与信用评价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徇私舞弊,否则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北京市水务局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