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检举、控告权利,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监察机关)在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过程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检举、控告事项,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三条 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保护合法权利,保守秘密,严格遵守纪律和法律规定。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检举、控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压制或者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
第二章 检举、控告的受理
第五条 监察机关设立专门的举报接待场所,并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方便群众反映问题。
第六条 监察机关对收到的检举、控告材料应当及时登记,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对于不属于本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第七条 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在接访过程中,应当耐心听取来访人的陈述,做好记录,并告知其相关权利义务及可能的处理结果。
第八条 对于匿名检举、控告,监察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受理。但对涉及重大案件线索或严重违法行为的情况,仍需认真核查。
第三章 检举、控告的办理
第九条 监察机关应当对受理的检举、控告进行初步核实,确定是否需要立案调查。初步核实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情况复杂时,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十条 立案后的调查工作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查明事实真相。调查人员必须两人以上共同开展工作,并出示有效证件。
第十一条 调查结束后,监察机关应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决定:如确有违法违纪行为,则依法依规给予处分;若无证据证明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则予以澄清并消除影响。
第十二条 在整个办理过程中,监察机关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及其他个人隐私资料。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上级监察机关有权对下级监察机关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通报检查结果。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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