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促进学校民主管理,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提升学校的整体管理水平和办学质量,特制定本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下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基本框架与运行规则。
一、会议召开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校工会负责组织筹备工作。在特殊情况下,经学校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可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及议程需提前一周通知全体代表,并向全校教职工公示。
二、代表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全校教职工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代表名额按照教职工总数的比例确定。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涵盖不同学科、岗位的教职工。代表任期一般为两年,可以连选连任。
三、主要职责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报告等重大事项;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并通过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监督学校领导干部的工作,评议学校中层以上干部的履职情况。
四、会议程序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会议程序通常包括预备会议、正式会议和总结会议三个阶段。预备会议主要是审查代表资格,通过大会议程,选举大会主席团成员。正式会议则由校长作工作报告,代表们分组讨论并提出修改意见,最后进行表决。总结会议则是宣布决议结果,部署下一步工作任务。
五、决议执行
教职工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学校管理层应当认真执行,并及时向教职工反馈执行情况。对于未能完全落实的决议,应说明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同时,鼓励教职工积极参与监督,确保决议得到有效执行。
六、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学校所有。随着学校的发展和实际情况的变化,本制度将适时修订和完善,以更好地服务于学校的长远发展和教职工的需求。
通过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仅能够增强教职工的主人翁意识,还能有效推动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科学决策,为实现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