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乡村医生的执业行为,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保障农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乡村地区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工作的乡村医生。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乡村医生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患者权益,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的医疗服务。
第二章 执业注册与培训
第五条 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学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
(二)经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乡村医生工作。
第六条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注册有效期为五年。
第七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乡村医生参加继续教育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三章 执业管理
第八条 乡村医生应当在其注册的执业地点开展诊疗活动,不得擅自变更执业地点。
第九条 乡村医生在诊疗活动中,应当遵循医疗操作规程,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 乡村医生应当建立完整的医疗档案,详细记录患者的病情、诊断、治疗方案及结果。
第十一条 乡村医生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乡村医生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卫生院协助开展乡村医生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乡村医生的工作,共同维护农村医疗卫生秩序。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于因乡村医生过错导致患者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乡村医生管理办法细则》的主要内容,旨在通过一系列规范性措施,促进乡村医生队伍的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广大农村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