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工程外包的安全管理,明确各方责任,保障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非煤矿山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非煤矿山工程外包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煤矿山工程外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非煤矿山工程外包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政府监管,确保生产安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煤矿山工程外包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支持和督促有关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 发包单位对非煤矿山工程外包的安全管理负总责,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安全管理职责,并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第六条 承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依法取得相关许可,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第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非煤矿山工程外包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八条 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协助政府开展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推动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三章 安全管理措施
第九条 发包单位在选择承包单位时,应当审查其资质、业绩及安全管理水平,优先选用具有良好信誉和丰富经验的企业。
第十条 承包单位在进场施工前,必须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并向发包单位报备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施工过程中,各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作业环境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 对于重大危险源和高风险作业环节,必须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并安排专人负责现场指挥协调。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为两年。在此期间内,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完善,可由原起草机关提出修改建议并报批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以上即为《非煤矿山工程外包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框架,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共同促进非煤矿山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