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个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企业主体的责任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第二章 安全使用条件
第五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生产设施、设备和场所;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五)有完善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许可程序
第六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提出申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是《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旨在通过严格的许可制度和监督管理措施,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防止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企业和个人在从事相关活动时,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