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河北省内所有普通中小学(包括小学、初中和高中)的学生学籍管理。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及民办学校的学籍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学籍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以人为本的原则,确保每位学生的受教育权利得到尊重和保护。
第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各学校具体负责本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 学籍建立
第五条 新生入学时,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及时为学生办理学籍注册手续。新生信息采集必须真实准确,并录入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
第六条 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基本信息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变更,须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后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 对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及其他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问题,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予以妥善解决,确保其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章 学籍异动
第八条 学生因家庭住址迁移等原因需要转学时,转出地学校应及时办理转出手续,并将学生档案移交给转入地学校;转入地学校在接受学生后也必须尽快完成转入登记工作。
第九条 转学手续原则上应在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内完成。特殊情况需提前或推迟办理者,须经双方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协商同意。
第十条 毕业班学生原则上不允许转学。确有特殊原因必须转学者,须经原就读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
第四章 学籍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个人学籍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学生在校期间的所有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学籍卡片、成绩单、奖励记录等。
第十二条 学生毕业离校后,其学籍档案由原就读学校保存至少五年时间。在此期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查阅或复制学籍档案内容。
第十三条 如发现学籍档案存在错误或者遗漏情况,应及时更正补充,并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更正后的档案仍需按照规定程序归档保存。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对辖区内学校学籍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到位。
第十五条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学籍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违反本细则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之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七条 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归河北省教育厅所有。
通过上述细则的实施,我们希望能够在全省范围内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高效便捷的学生学籍管理体系,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广大学生及其家庭,促进全省基础教育事业健康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