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落实特种设备安全责任,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特种设备事故处理应当坚持科学严谨、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明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事故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提高事故预防和处置能力。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五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 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名称、设备种类、事故类别、人员伤亡情况、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等基本信息。事故发生单位不得迟报、漏报或者谎报事故信息。
第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核实情况,及时上报,并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八条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应当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九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工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调查过程中,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参与技术分析和技术鉴定。
第十条 事故调查的主要任务是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防范措施和建议。
第十一条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二条 根据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于重大及以上级别的特种设备事故,应当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负责协调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包括安抚受害者家属、赔偿损失、恢复生产秩序等。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事故调查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同时将事故处理情况通报相关部门,以便采取相应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事故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规章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的研究和技术支持工作,促进先进技术的应用和发展。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事故处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特种设备事故处理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以上就是关于《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的内容概要,旨在通过科学合理的管理和严格的执法,最大限度地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