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内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的工资支付活动。
二、工资支付形式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工资应当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特殊情况需支付给他人时,必须有劳动者的书面授权。
三、工资支付周期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四、最低工资保障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就业状况确定并公布。
五、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1. 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2. 停工期间工资: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停工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生活费,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 病假工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病假工资,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六、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加付赔偿金,并可处以罚款。
七、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通过上述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旨在构建更加公平合理的工资支付环境,确保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希望各用人单位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促进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