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规范本单位秘密载体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形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
第三条 本单位所有涉及国家秘密的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四条 秘密载体的管理应遵循严格审批、分级负责、全程监控的原则,确保秘密载体从制作到销毁全过程的安全可控。
第二章 制作与使用
第五条 秘密载体的制作必须在指定场所进行,并由专人负责。制作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信息泄露。
第六条 秘密载体的使用应限定在最小范围内,使用者需经过严格审查并签署保密承诺书。使用时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携带外出或复制。
第七条 涉密人员在使用秘密载体时,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私自修改、删除或传播秘密信息。
第三章 存储与传输
第八条 秘密载体的存储应选择符合安全标准的设备,并定期检查设备的安全性。存储环境应具备防火、防潮、防盗等功能。
第九条 秘密载体的传输应采用加密手段,确保信息在传输过程中的安全性。禁止通过公共网络传输涉密信息。
第十条 涉密人员在传输秘密载体时,应确认接收方的身份,确保信息传递至正确对象。
第四章 销毁与清退
第十一条 秘密载体达到使用期限或因工作需要停止使用时,应及时进行销毁处理。销毁前需填写销毁申请表,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销毁秘密载体应选择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确保销毁彻底无残留。销毁过程中应有专人监督。
第十三条 涉密人员在调离岗位或退休时,应将所保管的秘密载体全部清退给原单位,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 保密委员会负责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以上是《保密工作秘密载体管理制度X》的主要内容,旨在全面加强秘密载体的管理,保障国家秘密的安全。各部门应严格按照制度要求落实各项措施,共同维护国家安全利益。